高鐵上被掌摑女子拒絕和解引熱議 律師解讀三大焦點問題
央廣網北京5月9日消息(記者郭佳麗)近日,成都鐵路公安局對一起案件的“互毆”認定引發網友關注。5月2日,一女子發布視頻稱,她在乘坐高鐵途中,因制止孩子撞椅背遭到對方家長掌摑,她進行了反擊。5月4日晚8點,該女子被傳喚調解后,選擇進行不和解,被警方處以行政罰款200元,對方則被罰500元。5月7日,該女子再次發文稱,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復議,堅持不和解。
該女子把事件經過、處罰結果等內容發布到網上后,引起廣泛熱議。被打女子還手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女子還手被罰款是否合理?行政處罰如何兼顧法理與情理?對此,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焦點一:被掌摑者還手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
女子在網絡上發布的傳喚證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警方認定的事件經過為:被掌摑女孩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鬧,與小孩家長楊某某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導致雙方臉部輕微受傷,違法行為已經構成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從字面上理解,互毆就是雙方都具有一定過錯的相互毆打行為,以達到傷害對方為目的。而正當防衛是為了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付建稱,女子被打后還手的舉動是否屬于斗毆,應當根據主客觀情況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受到不法侵害,為了報復故意還擊,在主觀上可以認定有傷害的故意,在沒有防衛意識的前提下,被打后還手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如果對方停手后,不法侵害的危險并沒有排除,對方仍有加害可能,或者不法侵害即將再次發生的情況下,出于防衛意識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自我防衛,此時受害者的還手行為是面對不法侵害的一種抵制手段,不應當認定為斗毆。
根據《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的規定: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上述規定稱,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
焦點二:當事人還手被罰款是否合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被掌摑女子被警方處以行政罰款200元,對方被罰500元。這樣的處罰是否合理?
付建表示,法律并不支持以暴制暴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從法律角度來講,如果女乘客還手是在孩子家長施暴結束之后,就不構成正當防衛,同樣是一種暴力行為,但是由于事出有因,情節上也比較輕微,因此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可以不進行處罰。如果女乘客還手是為了制止熊孩子家長可能進行的進一步暴力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付建認為,被掌摑者還手并不是處理問題的正確方式,尤其是在公共場合,這會擾亂社會秩序。由于雙方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成都鐵路公安局才會作出該處罰決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當事人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而不是用情緒來處理問題。
付建稱,對于遭受人身損害,被掌摑者可以向公安機關辦案,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面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恰當的方式進行抵擋或者防衛,只要對方的暴力性傷害沒有徹底停止,受害者在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因防衛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可以免于處罰。
焦點三:行政處罰如何兼顧法理與情理?
女子在高鐵上制止孩子的不文明行為,卻遭到孩子家長掌摑,女子還手,被警方認定是毆打他人的行政違法行為。但在女子發布相關視頻的評論區,網民的留言幾乎一邊倒支持她。
付建表示,當公眾的樸素情感和正義觀與法律發生沖突時,這類案件的處理考驗有關部門的能力和智慧,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不僅要符合法律,也要兼顧情理。盡管公眾認為處罰結果有違公平,但法律是人們遵守的最基本底線,在面對人們樸素感情和法律之間的沖突時,公權力機關也應當將其作為一定參考依據,處罰應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間,保證處罰結果公平公正。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寶蓮認為,法律講究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有時結果確實可能會與民眾樸素的正義之心存在沖突,但當滿足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時,便達到了一種可見的正義,維護社會秩序。但是,當面對不同事件時,也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不可簡單化、模糊化處理問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才能更利于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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